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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Desmond Cheung

眾籌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2022年12月19日公佈加強規管眾籌活動的建議的諮詢文件,並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



諮詢文件中的主要提案如下(“該提案”):


  1. 設立眾籌事務辦公室以集中處理與眾籌活動有關的監管和行政事務。

  2. 所有公開向香港人或團體,或身處香港的人或團體進行募集的線上或線下的籌款活動,均須事先向建議新設的眾籌事務辦公室提出申請。

  3. 眾籌事務辦公室考慮申請的原則包括申請者是否誠實、信譽良好及可靠;眾籌目的與


規模是否相稱;及活動對公眾利益、公眾及國家安全的風險。

該提案不適用於股權和債務融資,因爲此兩者已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充分監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除非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授權,否則禁止發出任何邀請公眾取得、處置證券或獲得集體投資計劃權益的投資的廣告、邀請或文件。即使得授權,發佈者仍需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發佈招股章程(此爲相當繁重的工作)。該提案還提出其他不適用的情況,如用於宗教目的的捐贈及眾包等。


政府的該提議是值得認可的,因為該提議增加了眾籌活動的透明度和問責性。 但是,該提議亦需要考虑時間上的問題。 由於大多數捐贈型眾籌是為了應對突發事件,因此時間緊迫,政府需要在此類事件中快速處理申請。此外,政府還應快速處理被認可的慈善機構的眾籌申請。


《證券及期貨條例》目前對於股權融資的規定非常嚴格。主要的投資要約認可的豁免僅適用於當所有投資者均為專業投資者、要約是在 12 個月內向不超過 50 人提出,或者股票或債券的應付總對價不在 12 個月內超過 500 萬港元的情況。


由於通常由初創企業發起的股權眾籌與首次公開募股或私募股權投資等的股權融資有很大不同,那麽眾籌事務辦公室的工作範圍是否可以涵蓋批准初創企業和小型項目的股權眾籌?可對每個投資者的投資額和衆籌總額設置上限,而且每個投資者都應該聲明他/她知道投資的風險及他/她可能會損失全部出資。總言之,有關衆籌亦可規定一些保護投資者的條例,如定期作出財務報告及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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